经典案例
开发商广告亦可能构成要约,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
日期:2022-08-24    作者: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某房产公司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宣称将为小区业主提供免费楼巴,并详细说明了楼巴数量、开行频率、往返地点等。为购买商品房,陈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无楼巴内容的约定。后陈某入住小区,发现某房产公司实际提供的楼巴与广告内容不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产公司按照广告内容提供楼巴。


【法院裁判】某房产公司关于楼巴的广告内容确定、具体,并且由于案涉楼盘位于公共交通不便的地区,该广告对业主作出购买决定具有重大影响,应认定构成要约,属于合同内容。某房产公司没有按照广告内容提供楼巴服务,构成违约,但提供楼巴相关服务的义务不适于强制履行,法院酌情按照购房款0.5%的标准判决某房产公司向陈某支付违约金。


【指引意义】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往往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微信、抖音等多渠道进行广告宣传。开发商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应实事求是,避免言过其实、名不符实。一旦广告内容构成了要约,该内容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就应当按约履行;无法履行的,应主动通过金钱给付的方式对购房人予以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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