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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 既不在工作时间,又不在工作岗位,怎么算工伤?
日期:2019-10-10    作者: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


日前,一则“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新闻冲上了微博热搜排行榜。从而引发了一个新话题:你会把工作带回家做吗?

 

工伤的认定是一件让人头疼的事情,实践中会出现很多特殊情况,不应僵化理解。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关于工伤认定的一个特殊情况---在家加班猝死算不算工伤。

 

 

案件背景:

冯某生前在某中学担任数学课教师和班主任,因在家中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据查,事发前一天冯某任教的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冯某下班后将试卷带回家,并进行试卷分析,突发疾病时,其电脑桌上摆放着数学测验试卷。

 

学校有关工作人员证明,冯某作为班主任和两个班级的数学老师,工作量较大,经常出现回家加班的情况。

 

事发后冯某家人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为由,向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冯某为工伤死亡。

 

中银申义商事团队律师张婧尧律师为我们解疑答惑

(简介:法律检索与研究/诉讼可视化/技术派,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诊所教学团队老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兼职老师)

 

能够认定工伤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跟着我一起来认识劳动法吧~

 


在家加班猝死似乎并不符合上述常规认定工伤的情形,那么到底是否属于工伤呢?

 

对这个问题的争议在于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我们不能简单的回答是或者不是,要从法条内涵去全面理解,包括:如何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何理解 “突发疾病”;如何理解“48小时”。

 

那么“家中”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对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外出、上下班途中与工作岗位,可以看出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其实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职工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为了单位利益,占用个人时间在家加班,理应属于“工作岗位”,在此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权利应受到保护。

 

对于“突发疾病”应该如何理解?

 

我们可以分几种情况理解:

情况一,职工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结合对第一个问题的叙述,应视为工伤。

 

情况二,职工在单位感到不适,但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后死亡的,是否应视为工伤。

这类案件中我们应慎重审查发病的事实、发病的症状、死亡病因之间的连续性和因果关系。如果仅因回家时才前往医院救治就认为不是工伤,则限缩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适用条件,不利于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当即进行的自我调整与自救,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

 

情况三,职工的病情在工作中加重,是否应视为工伤。

最高院著述中对此这样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要正确而全面地理解。有一种观点认为,职工既有病情在工作中加重的,除非医疗鉴定明确认定病情加重是由工作原因引起的,否则一般不视为工伤。因为劳动者原先病情的加重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工作原因只是其中一种可能性,若一概认定为工伤,会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公平。我们认为,这一理解是不恰当的,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不一致,也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各种疾病”的本来含义。

 

如何理解“48小时”?

 

首先是“48小时”的起算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其次是否一定要经医院抢救。对此,最高院也有相应著述,认为:上述理解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即使未经医院抢救,亦可视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未经医院抢救是有其合理理由的:一是要求职工一有病就去医院不合我国国情;二是职工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对病情的严重性未能做出正确判断,未选择及时治疗而选择请假休息;三是由于个人身体素质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同,要求一律直接送医院救治不符合实际情况。

 

因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无法坚持工作,经请假外出就医、回家休息时或者坚持上班在下班后死亡,死亡时间距离开单位(一说突发疾病时)不足48小时的,可视同工伤。

 

没有送卫生院就医的,只要两人以上共同劳动的职工能证明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时“突发疾病”,并因此在48小时内死亡的,就应当适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不苛求职工突发疾病后必须到医院救治。

 

如某职工在上班时间感觉身体不舒服,请假回宿舍休息,第二天一早发现死在床上,若身体不舒服与死亡之间有直接的联系,虽然未经医院抢救,但也可认定工伤。

 

因此,职工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直接送往医院的,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未送医院的,以突发疾病或者离开单位时作为起算点。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有其合理性,在实践中可以进行探索,在条件成熟后通过修法予以明确。

 

最后,“48小时”不应僵化理解。因突发疾病后,疾病危重程度的不同,医院抢救条件、抢救方案的不同、家属抢救意愿的不同,都将导致抢救时间的差异化。

 

认定是否视同工伤,仅仅从抢救时间上进行衡量,容易扭曲立法本意,使得原本出于良好目的的立法得不到正确适用。针对个案,在抢救时间上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从立法目的上可以作适当扩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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