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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 中国古代遗嘱继承中的女性主体
日期:2019-09-27    作者: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

古代女子生孩子的时候就等于去鬼门关走一趟,因为医疗条件的局限,成产过程中往往容易因为大出血和细菌感染而死。

 

在古代西方,甚至有女人一旦怀孕,要先立遗嘱的说法。随着输血疗法和消毒观念的普及,产妇的死亡率得以大幅下降。

 

从一般意义来说,财产的继承方式大致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中国古代是以巩固父权家长制为宗旨的男权社会,无论是立遗嘱还是遗嘱继承人,其主体通常为男性。但并不意味着女子就丧失了遗产继承中的资格。

 

具有立遗嘱资格和遗嘱继承人资格的案例记载,也存在女性主体,但其继承资格鲜被认可或继承份额多被限制。不同的朝代女子的遗产继承权也有所区别。

 

宋朝女子跟男子一样具有继承权,还没出阁的女儿。她们和兄弟一样享有完整的继承权。

 

如今的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即使是出嫁的女儿,也有平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前提是要尽到赡养扶助的继承人义务。

 

1985年,江苏省扬州市西汉古墓群出土了一份命名为《先令卷书》的文书竹简,是我国目前发现最早的家族书面遗书。

 

全文272字,还记载了现场见证人,从这个书面遗嘱可见,西汉时期,百姓有权自行处置自己的私有财产。订立遗嘱程序严谨,规范,须有官员的参与及第三方见证人。

 

《先令卷书》明确记载了立卷人朱凌(朱夫人),所生的同母异父子女六人,在家庭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和经济情况,从而厘定遗产分配。

 

 


272字,道尽爱与智慧

 

朱夫人,汉代一位普通女子,前后走进三段婚姻,生育6个女子。

 

长女以君、长子子真、次子子方及三女儿仙君,父亲是朱逊。小儿子公文的父亲是吴地的衰近君。小女儿弱君的父亲是曲阿县的病长宾。

“妪以稻写道: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田一处分予仙君,于至十二月。公文伤人为徒,贫无产业。”

 

小儿子公文15岁离家后随外姓,后因犯事判刑,日子过得穷困潦倒。三女儿仙君、四女儿弱君嫁人后,家里过得紧巴巴的,没什么产业。

 

朱夫人在家产中拿出一部分田地给她们耕种,并设立耕期,耕种所得可以稍微补贴家用,耕期结束后田地需让给小儿子公文,并规定公文不得专卖田地给他人。

 

朱夫人在遗产分配中,照顾到已出嫁的三女儿仙君和四女儿弱君的生活过得困难,给予一定的帮助。

 


说古谈今

继承法中对继承顺序的相关规定: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最后为保小儿子守住最后的生活保障,规定田地禁止转卖,可谓用心良苦。

 

《先令卷书》内容涉及遗产的继承和土地权的转移,立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等一应俱全,可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说古谈今

继承法中对公证遗嘱与见证人的相关规定:

 

《继承法》第十七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没有儿子招赘女婿

 

古代遗产的继承大部分是建立在子嗣基础上,如果没有儿子那该如何处理?

 

影视剧中我们看到不少大户人家招入赘女婿的情形,这种习俗逐渐形成了“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的现象。

 

清代光绪年间,胡文炳编注的《折狱龟鉴补》中卷书改句,记载了一则遗嘱和遗产的故事。

 

一位姓张的富豪老翁,妻仅生一女,无子,于是招了入赘女婿。过了不久张富翁的小妾生了一个儿子,因为是家中独苗,所以改名为一飞。

 

张一飞四岁的时候张富翁便去世了,那么招赘女婿和亲生儿子,遗产该如何分配?

 

弥留之际张富翁当女婿面写了一份遗嘱:

 

张一非吾子也家财尽与女婿外人不得争夺

 

并对女婿说“张一非吾子也,家财尽与“女婿,外人不得争夺。”(张一并非是我的儿子,所有家产归女婿所有,外人不得争夺)

 

张富翁死后女婿拿着遗嘱顺理成章的继承了所有遗产。

 

张一飞长大后,母亲告诉他,当年张富翁写下遗嘱是为了保护他们,并嘱咐待张一飞长大后,向官府起诉拿回遗产。

 

第一次起诉中,女婿拿着遗嘱作为证据,官府驳回了张一飞的起诉。

 

后来上级官员巡视到此,张一飞再次进行起诉,女婿同样还是拿出遗嘱作证,这位官员做出了新的断句:

 

张一非,吾子也,家产尽与,女婿外人不得争夺。

(张一飞,是我的儿子,家产全部归他所有,女婿作为外人不得争夺)

 

官员推断张老汉把张一飞的“飞”写成了“非”,最终把遗产判给张一飞。

 

这个故事被人传诵,也反应当时儿子继承家产是主流思想。

 

 


说古谈今

继承法中对男女继承权的相关规定:


《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张富翁的本意是要把家产给儿子的,但是担心儿子年幼遭受迫害,便立了这样一份遗嘱。

 

这个故事放在今天就是“聪明岳父与狡诈女婿之间的斗智斗勇”。

 

本文法律信息由中银珠海启承家传团队陈晓妃律师提供

 


  参考文献 

 

[1]浩然文史:简牍里的故事:汉代老妪的临终遗言,三夫六子女,道尽爱与智慧.2018-12-12

[2] 新安晚报:古代立遗嘱,皇帝没平民自由.201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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