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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婚内盗窃:“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物”行为定性
日期:2020-09-27    作者:候建林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家庭观念较深的国家,即使孩子已经成年、成家立业,在外人看来仍然是一家子,仍是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来评价的。那么,在社会生活中,如果孩子偷拿了家里的钱算不算盗窃?同居期间偷拿了另一方的钱算不算盗窃?夫妻一方偷拿共同财产是不是盗窃?本文将一一进行揭晓,并重点论述婚内盗窃问题。


一、孩子偷拿了家里的钱算不算盗窃?是盗窃


【王某甲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常宁市人民法院  2015)常刑二初字第66号】


案情2015616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趁其父母在家做事疏忽之机,溜入父母卧室,在卧室衣柜里一布制钱包内盗走现金6900元,后被赌博输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所以,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偷拿父母的钱是涉嫌盗窃罪的。


二、同居期间偷拿了另一方的钱算不算盗窃?是盗窃


【甲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2017)湘0203刑初420号】


案情:被告人吴甲某与被害人杨甲某是恋人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在经济上不分彼此,2017514日,被告人吴甲某拿走被害人杨甲某的手机后,于16日通过将被害人杨甲某的银行卡绑定在被害人杨甲某的支付宝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走杨甲某银行卡卡内工资2013元;同月20日又以被害人杨甲某的名义申请了平安i贷贷款4800元,并通过同样的方式从杨甲某支付宝内转走4850元。2017521日,被告人吴甲某将被害人杨甲某的手机及银行卡归还给被害人杨甲某的姐姐杨乙某。2017523日,被告人吴甲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被害人杨甲某的淘宝,与卖家虚假交易后,通过蚂蚁花呗支付2987元到卖家,卖家再将2987元转至被告人吴甲某的支付宝上。


法院认为:经查,尽管被告人吴甲某与被害人杨甲某是恋人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在经济上不分彼此,但因二人系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二人之间仅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人吴甲某与被害人杨甲某在同居期间,不可能存在婚姻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可见,被告人吴甲某与被害人杨甲某之间既不是家庭成员,也不是近亲属,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所以,被告人吴甲某转走或套取被害人杨甲某的钱不是其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而是属于被害人杨甲某的个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同居期间财产,1、双方有约定的,依约定;2、双方无约定,同居期间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如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3、双方无约定,同居期间财产混同,且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而同居的,则该财产推定为共同共有;若双方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的,则推定为按份共有。同居期间如果偷拿另一方的财产不仅会按照盗窃罪处罚,同时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酌情从宽。


三、偷拿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成立盗窃?是盗窃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一直存在较大争议,那么理论上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能够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呢?如果认定盗窃,其数额如何认定?如何量刑?


(一)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首先,盗窃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经排除了对方的合法占有,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物不分份额的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处分时,必须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置共有物的行为,无疑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他共有人的事后追认,并不能否认先前处置行为的侵权性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置共有财产的行为,不仅仅是处置是否具有民事效力的问题,而且,处置行为如以盗窃为手段的行为,如果超出了民事违法的界限,便可以构成犯罪。采用隐匿手段,窃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对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排除、阻碍了对方的占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已经不是仅为民法意义上的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超出了民事法律的调控范围。


其次,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将财物转移为自己单独占有或者转移给第三人占有的,也成立盗窃罪。


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中认为:在共同占有的场合,其中一人没有经过其他共同占有者的同意,将财物转移为自己单独占有或者转移给第三人占有的,由于侵害了其他共同占有者对财物的占有,因而成立盗窃罪。同时,其在书中也明确表示,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占有就是同等的共同占有,从而将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为认定为财产犯罪。


最后,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根据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偷窃已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既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八条规定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所谓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物,无非为家庭成员间的共有财产及其个人财产,所以,从司法解释的意思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二)盗窃夫妻共同财产时数额如何认定?应认定为财产价值的全部,但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


盗窃夫妻共同财产时数额如何认定,是一半还是全部是有争议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共有物价值的一半。一方面盗窃的财务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应当先将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再进行继承。另一方面,社会的普遍价值观也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共有,有一半是属于另一方的,盗窃数额认定为共有物价值的一半,符合社会的普世价值观。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认定共有物价值的全部,但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理由有三,1.钱是一般等价物,在夫妻双方未析产之前是无法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简单的一分为二或按照某种比例将某项财务予以分割,认为其中必然包含有属于行为人的份额的看法是武断的。2.认定共有物价值的全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民事法律关系看,如果行为人的盗窃事实未被发现,那么,相对方在损失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之外,还应在以后的生活中承担起弥补损失的负担。如果数额认定共有物价值的一半,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对财产性利益的保护。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盗窃家庭共有财产行为的处理方式中,并没有做出行为人仅对共同共有财产中不属于自己的份额负责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共有财产或者公共财产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如以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公共财产为对象的贪污行为,对行为人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也都是全额认定。上述处理情形可以为我们认定盗窃共同共有财产的犯罪数额提供参照。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盗窃夫妻共同财产的,应认定共同财产的全部价值。但量刑时应当予以酌情考量。


(三)如何处理、量刑?一般不作为犯罪,即使作为犯罪也适用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犯罪对象的盗窃行为,由于其特殊性,在处罚时应适当考虑,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婚内窃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其数额应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全部价值,但是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考虑该特殊情形,予以酌情从宽。


总结:“清官难断家务事,自古以来家庭纠纷都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法律不入家庭,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一线办案人员的警察,对于家庭纠纷,也是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尽量化解家庭矛盾,减少社会纠纷,以便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采取刑法的手段介入家庭纠纷。通过检索案例,笔者也发现,盗窃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相当之少,这也说明,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司法机关也是审慎对待,采取的也是能不定罪就不定罪的刑事政策。夫妻和睦,家是温暖的港湾,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应当秉承协商至上原则,一起解决问题,共建美好家庭。


参考:1、张明楷教授《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2、《夫妻相盗也为罪》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杨欣3、《刑事审判参考》刘汉福等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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