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文集
原创 | 生育奖励假及工资支付问题
日期:2020-08-25    作者:童亚贤


一、      计划生育及相关假期


1、计划生育的由来及变迁

1980年9月,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明确提倡“只生育一个孩子”,不久,党中央向党员、团员发公开信进行提倡,这标志我国一孩政策正式出台并全面实施。1981年,成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82年,党的十二大将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2001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2002年施行。各地根据该法制定“双独二胎”政策,陆续在全国推开。到了2013年,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时,其职责包括“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2013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2015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2、计划生育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生育假期的规定,是目前全国统一的最低标准。是否还有或更高标准的难产假、陪产假以及孕周数更多而最终流产的产假问题,依照各地方规定,不尽相同。


二、各地生育奖励假规定


目前内地31省、市、自治区生育奖励假依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生育情况,而各不相同。以下列举吉林省、江苏省、北京市、江西省、陕西省生育假期及待遇规定。


吉林省《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解释的通知》(吉卫联发〔201620号)对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女职工生育休假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江苏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18号)规定: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以上规定自201611日起执行。


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江西省《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2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通知如下: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2016年5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陕西省女职工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还可再增加10天产假。也就是说,在生育津贴之外,女职工在国家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的奖励假期间的这部分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通过对比上述四省一市的生育假期规定可以发现,几乎所有地区有对奖励假的明确规定,并细化了天数。就全国来说,奖励假待遇的发放,多数省市也是由社保基金统筹发放生育津贴,部分地区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广东省产假及待遇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生育时遇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到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假,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假。

修改后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四、现实中履行难点


1、生育保险费率偏低

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基数,各地也有很大差异。经咨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服务热线020-12333及查询相关地方法规、政策了解到。目前广东省内缴费费率也不统一,以珠海市为例,现行生育保险费率为核定缴费基数的0.5%,目前核定的最低缴费基数为4001元,生育保险缴费费最低为20.01元。该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目前社保发放生育津贴,顺产按照98天发放,难产按照128天发放。生育津贴的标准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标准的,则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补足产假工资差额。


广东省《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奖励假及陪产假问题。现行做法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标准给予发放。20188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88日发文)则给出具体条文规定。第六条: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休产假的,原工资标准按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照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即:生育保险不承担女方奖励假期的工资。


2、用人单位承担奖励假工资的难点



a、用人单位不情愿支付

通常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会认为,企业已经购买了社会保险(含生育保险),相关生育的费用及产假待遇应当由社保机构在生育保险中统筹发放生育津贴。未按照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保险的,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补足是可以理解。但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生育保险,还需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奖励假和陪产假的工资,用人单位往往无法理解和接受。


b、员工不敢向企业主张

因之前支付奖励假工资待遇的主体尚不明晰,在2017年特别是2016年期间,确实出现部分员工向企业要求支付奖励假工资被拒绝后,不愿意甚至不敢去继续主张,而选择提前上班,并未实际享受到80天的奖励假期,笔者朋友中就出现三例这样的情况。劳动者为了能够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不因生育假争议而受到影响,在企业的循循善诱和人事行政人员的催促下,选择妥协而不休或不休满80天的奖励假的确成为一部分劳动者的无奈选择。


c、用人单位招工时存在看不见的歧视

因面临奖励假、陪产假由用人单位照常发放工资,且之前并无明确规定该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企业负担显然存在加重情形,一方面,劳动者产假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出现人手不足,相关工作难以正常开展,而重新再聘用短期员工也难以实际落实。众所周知,企业生产中,通常“一个萝卜一个坑”,少了一个人,很难马上有其他人能填补进来。另一方面,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而企业人数占比数量大的一线工人中,加班工资在工资组成中比重很高。生育奖励假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常发放,单位不情愿、也压力较大。

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人事行政部门在招工时,基于趋利避害的心里,往往会出现一层看不见是筛选。通过各种路径进行信息了解,最终选择了那些已经生育过子女的女性劳动者。


上述的难点,如不能很好的解决,对适龄劳动者的生育意愿产生影响,也使得国家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在落地上,实际遇到了打折扣。


五、对生育奖励假期待遇承担的建议


1、适当提高生育保险费率

如前所述,整体来看,目前各地生育保险缴费的费率相对偏低,各省不一致,各省内不同地市也不完全统一。费率偏低,就会入不敷出,长期下来就会出现这一险种上巨大空洞。适时调整费率,使得生育保险尽可能的收支平衡,持续稳定的为适龄劳动者的生育提供保障服务,让生育保险更好的承担起生育保障作用,为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落地实施起到一定的保驾护航作用。


2、适时将生育奖励假工资待遇纳入生育津贴统筹支付

经查询各省市自治区的生育保障政策,内地31省市自治区中有12个市明确或推定未将计生奖励假工资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另有两省省内标准不统一。

适当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后,应在省以下统一费率标准,并规定生育奖励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统筹支付,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补足差额工资部分。将生育奖励假工资纳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可以解决劳动者生育的后顾之忧,缓解或消除因生育奖励假待遇引发劳资争议。有助于促进适龄劳动者的生育意愿,让全面二胎政策更好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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