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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建宸 | 新冠肺炎疫情下,建筑行业工期顺延的认定与准备
日期:2020-03-05    作者:王耀鹏


文:中银建宸 王耀鹏

 

2020年初,中国爆发了一场由新冠病毒引起的全国性疫情,疫情导致了全国绝大多数行业的停工停产。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停工即意味着工期延长,工程可能无法按时竣工。本文通过对工期顺延进行法律分析与判定,为建工企业在做相关决策时提供参考思路,以减少工期延长带来的损失问题。

 

 

1、本次疫情是否可以得到工期顺延?

 

      工期顺延是指在发生工期延误的情况下,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工期延期。本次疫情根据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我们认为在诉讼中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承包人可据此得到工期顺延。理由如下:

1.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20年2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其中规定: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2.3中约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2. 对于情势变更,在示范文本和相关法律中并未明确可以顺延工期,但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是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使情势变更不顺延工期,也可以变更合同工期。

 


2、工期顺延的程序准备

 

 

1.发出不可抗力通知

 

      当疫情发生后,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相关条款约定,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此外,《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承包人及时提出工期索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相关约定: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工期索赔失权的补救

 

 由于上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约定,或在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专用合同对提出工期顺延约定期限,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因此在实践中,承包人若错失工期索赔期限,可在事后积极与发包人协商达成同意工期顺延的协议,同时注意保留在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承诺函中标明了同意工期顺延的相关证据。

 

 

4.工期鉴定

 

 在仲裁、诉讼中,当发承包人双方对工期是否顺延、工期顺延的具体天数有争议时,一般由承包人提出工期鉴定申请。步骤一般是:确定合同工期,确定实际工期,并对比合同工期与实际工期,以确定是否延误。

若鉴定结论支持工期顺延,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延长工期、追加费用和补偿合理的利润。而若鉴定结论不支持工期顺延,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主张工期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工期顺延的证据

 

     顺延工期的举证一般在于承包人,当发生工期顺延事由时,应及时将相关证据归档保存,以免工期顺延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足:

 

1.关于受不可抗力影响期间的证据:

 

1)政府的停工令、停工通知;

2)政府的复工复产的通知;

3)政府部门对疫情结束的通报;

4)疫情期间员工流动情况统计。

 

 

2.关于启动索赔程序的证据:

 

1)不可抗力书面通知、中间报告、最终报告、工期签证;

2)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延续索赔通知、最终索赔报告。

 

 

3.关于鉴定工期的证据:

 

1)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令(开工通知);

2)变更开工日期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相关项目负责人微信、短信记录等;

3)满足开工条件的证明材料:平场完毕的证明、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4) 实际进场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负责人申请、同意进场开工的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等。

5) 关于竣工日期方面的证据(如有):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间的材料、移交工程时间的材料等相关证据。

 


 

 

结语

      以上是关于疫情影响下工期顺延的认定与准备的法律分析,合理适用工期顺延,是对承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保障承包人对合同的继续履行无后顾之忧,最终对维护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重要意义。

 

 




         作者王耀鹏,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法学学士,2017年至2019年间在法院系统工作,201910月加入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建宸团队,从事建设工程、合同法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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